《民法典》有效解决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难题 夫妻债务问题是司法实践及立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的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严重损害了非举债配偶、特别是女性朋友们的生存、发展权益。女性如何有效避免“被负债”? 《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民法典》时代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及偿还制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核心条款,规定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即“共签共债”;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成员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形成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虽然《民法典》从制度层面上消除了非举债配偶“被负债”的土壤,但为避免被负债,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应重视建立并维护良好、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能有效避免“被负债”情形的发生。对于夫妻关系紧张,将要或者正在离婚的夫妻,要提高警惕与风险防范意识,可尽量与配偶划清财产界限,采取相互之间不转帐、不汇款等隔离措施,同时,审慎签名,避免通过文书、电子邮件、微信、QQ、通话等形式向债权人或者配偶表达共同借贷或者同意一起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如已经发现配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单方对外大额举债的,在与该债务使用划清界限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债权人声明该债务自己不知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不负担清偿责任等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避免“被负债”。 (责任编辑:) |